法律服务内容编辑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诉讼业务服务和非诉讼业务服务:法律服务诉讼业务服务各种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详细参考百度百科诉讼业务词条)。法律服务非诉讼业务服务(一)咨询及文书服务1、法律咨询及诉讼文书。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2、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二)专项法律服务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陕西个人法律咨询服务热线、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陕西个人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陕西个人法律咨询服务热线、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 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也同样如此。陕西个人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一、引言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工程建设环节相应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表面上看,《意见》对律师提供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的影响不大,但结合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解二》)的相关规定,《意见》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对律师的咨询业务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契合之机遇。尤其是《司解二》确立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在结算中优先于施工合同约定之原则以及明确赋予监理相关行为之法律效力,这相应地将律师咨询业务扩大至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招标代理、监理、造价等工程建设环节,而不**再局限于传统上的订约、履约等阶段。二、律师在招标代理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之要点1.识别服务标的之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招标之范畴。国家发展和**委员会2018年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识别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畴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陕西个人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往往是与流量核算相联系的,表现为经验的不断积累、技能的不断增进。
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备案买卖合同后的另一重大节点为交房,而交房则直接与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相关联。基于以上考虑,在施工合同中是否设计分段工期以及如何设计分段工期系立于开发企业所不得不考虑的重要法律和经济问题。对于承包人而言,因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系其关涉实益的重大考量,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如何设计工期顺延以及工期索赔条款则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司解二》第六条第二款的下述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8.积极应对“视为认可”条款。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根据《高人民法院2006年给重庆高院的复函》规定,如若施工合同中作出了类似上条的约定,就可以适用《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此。
对于该条约定需要建基于发承包双方相互博弈之基础上予以明确。类似地,对于工期顺延、索赔及反索赔程序、签证程序等亦需就“视为条款”予以足够的重视。9.完善共同委托机构、人员出具造价咨询意见条款。《司解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针对该条内容,需要关注“但书”部分;即在审核施工合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签约前能够形成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造价咨询意见的,需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受该机构、人员出具的造价咨询意见的约束,否则可能面临在诉讼中就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风险。10.发票对工程款支付阻碍之条款。承包人收取发包人工程价款进而开具足额的发票系承包人之法定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抗辩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为此,需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将会面临抗辩事由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具有智力劳动能力和体力劳动能力的人的总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乙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13.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主体并非一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2006年,住建部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并规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住建部的这一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如下误解:即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的主体必须具有住建部规定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在实践中,有必要对这一误解予以纠正,原因有二:(1)《司解二》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认可了“有关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有关人员”根据住建部的上述管理办法是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2)**高院在其二审的(2015)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这一观点,即当事人双方的结算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资源是存量的概念,而资本则兼有存量和流量的概念,。长安区会计法律咨询服务哪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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