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到一定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3)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4)达到一定标准的上述三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从该规定得出的结论是,民营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畴,但自主采用招标程序的,则发生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黑白合同”结算规则之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为《司解二》第九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2.提供评标方法之法律建议。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方法有三种,即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低投标标价法(低价中标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实践中常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和低价中标法,二者各有利弊,但建议尽量采取综合评估法;理由有三:。
点约定合同的退出机制,即明确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项目移交等事项。(13)违约处理。对于合同中涉及违约的各种情形在合同中予以集中约定,并对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细化。(14)争议解决。重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15)其他约定。约定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包括:合同变更与修订、合同的转让、保密条款、信息披露、廉政和、合同适用的法律、语言、货币等事项。三、律师参与PPP项目服务的角度作为PPP项目的专业服务律师,不能限于为提供PPP专项服务或者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作为PPP项目合同主体的另一方,即社会资本方同样需要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前期参与招投标还是后期与**合作方式的设计、项目公司的组建、设立以及投融资的进行等,尤其是如何通过设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以期与达到共赢之目的,都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服务。除了此两方PPP项目合同主体,专业律师也可以为金融第三方、新组建的PPP项目公司(SPV公司)、PPP项目总承包商、分包商、运营商等不同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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